专业律师解答:先生债务应由公司承担。本案中,法定代表人出具欠条的行为属代表行为,所谓代表行为,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施的行为。《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合法职权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理应由法人承担。即便法定代表人现在已不在公司,其在任期间为公司事务代表公司给马先生出具欠条,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属于公司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