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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洱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 发布人:jdlilan
  • 所属: 普洱百姓网
  • 2012/8/23 16:36:31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洱县城乡医疗救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办、局: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云民社救〔2010〕1号)精神,在认真总结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体现社会公平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救助办法

(一)城乡医疗“一站式”救助。

1.救助方式。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管理模式,是指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在得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补助后,获得民政部门医疗救助。与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结算单位,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支,民政部门按季度结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同步结算、无缝对接、统一监督。定点医疗机构确定救助对象的依据:救助对象必须持有本人所在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宁洱县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申请表》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救助对象。采取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管理模式进行救助的对象为: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

3.救助比例。民政部门按照不同对象、不同比率给予救助,即:一是五保户给予全额救助;二是重点优抚对象给予80%救助,年救助金额不得超过25000元;三是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给予80%救助,年救助金额不得超过20000元;四是当以上各类对象遇到定点医疗机构无法医治的特殊病例,需转院到上级国家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由现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院证明进行转院治疗,患者转院治疗出院后,持住院医疗机构发票等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乡(镇)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4.医疗机构。宁洱县人民医院、宁洱县中医医院、宁洱县妇幼保健院及县内乡(镇)卫生院为实施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

(二)城乡临时医疗救助。

1.救助方式。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当医疗救助对象患病,自身无力负担医疗费用时,自医保或新农合结算后3个月内,由家庭户主向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医疗救助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医疗救助个人申请书(书面)、救助对象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和患者本人在相关部门报销医疗费的报销收据原件、商业保险赔付收据原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救助对象。临时医疗救助对象为:低保边缘群体,民政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群体,流浪人员,经“一站式”定点医疗机构同意转往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医治的五保对象、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

3.救助比例。“一站式”定点医疗机构同意转往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医治的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给予80%的救助,低保对象年救助金额不得超过20000元,重点优抚对象年救助金额不得超过25000元;低保边缘群体及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对象给予70%的救助,年救助金额不得超过20000元;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和重点优抚对象的门诊费累计超过300元的(含300元),一年内一次性给予50%的救助(年终一次性救助)。

4.医疗机构。国家定点非盈利性医疗机构,即:医保和新农合定点医院。

二、救助费用结算

在审核医疗救助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一)医疗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二)有关单位报销的医疗费用。

(三)参加各种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四)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助的资金。

三、不予救助的范围

(一)自杀、故意自伤的医疗费。

(二)交通事故医疗费。

(三)打架斗殴致伤、致残的医疗费。

(四)因吸毒、酗酒导致的医疗费。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导致的医疗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享受救助的医疗费用。

四、资金监管

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医疗救助资金;累计结余的资金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且要按规定及时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要加强对救助对象、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救助服务的监管,确保救助对象准确,救助资金安全。要建立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协议监管,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要向社会公开救助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救助政策,公开救助对象个人基本信息、就医情况、救助资金情况等救助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运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做好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要积极争取和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情况和资金运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健康发展。

五、附注

(一)城乡医疗救助比例根据国家政策适时调整。本办法于2012年3月1日起执行。2008年和2010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城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337号)、《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338号)和《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管理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232号)同时废止。

(二)宁洱县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相关工作,由县实施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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